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是一回事吗?

个人也能破产?你没看错。


今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一个新词“个人破产立法”引起广泛关注。6月2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进入实际落地阶段。

以往,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个人应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就需要用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这对个人来说偿债压力过大,反而会引发逃债和其他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后果。而个人破产制度,主要针对个体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有以下好处:


1. 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可以通过概括禁止令阻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催收、诉讼、强制执行等程序的困扰。


2. 清算更生或和解程序都要为债务人及其家庭留下维持生活和重启工作的必要财产。


3. 在清算良好行为期结束、更生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遵守规定或者计划、协议的债务人可以得到剩余债务的豁免。


4. 法院可以应债务人申请,对免责之后仍然侵扰债务人的债权人发出免责禁令。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指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深圳版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并非仅是户籍人口,而是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就是为了保护大量在深圳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利用破产恶意逃债怎么办?


深圳的《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一是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包括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

  

三是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有一个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结束才能免除部分债务。

  

四是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五是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此外,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还有以下的区别:


一是赋予债务人程序选择权,债务人既可以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是对重整计划草案设定法定标准。包括清偿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每次清偿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等。同时,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定了债权人自愿放弃其权利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个人破产也不是个人债务清理的惟一方案。例如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上海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在香港等地,个人破产之外还有个人自愿安排制度和庭外债务宽容计划的选择,以及各式各样的慈善机构为债务人提供辅导服务、精神支持、财务问题协助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