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 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2019年9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2日。业内人士分析,即将出台的《办法》将促进金融机构的规范经营和自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银保监会针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按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银保监会为全面系统评价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而实施的对该金融机构某一时期内所有业务活动进行实地检查,通过检查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经营状况有了全面地掌握,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总体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给予处罚。 专项检查是指银保监会针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能或者已经出问题的业务到实地进行详细现场检查。专项检查要重点突出,抓住那些对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业务或问题来开展检查工作。按被检查业务来分为:内部控制检查、贷款业务检查、存款业务检查、现金检查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受全面或者专项的现场检查。 《办法》还新增和规范了部分检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线上检查、函询稽核等新型检查方法,可谓与时俱进。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突出了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现场检查定位,明确现场检查的范围,包括常规检查、临时检查和稽核调查等。 二是完善相关部门现场检查工作职责。 三是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立项程序。 四是丰富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五是鼓励自查自纠,促进机构合规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涉及的不仅仅是银行和保险机构。《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除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外国银行在华代表处、外国保险公司驻华代表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亦是要接受现场检查的机构。 另外,针对现场检查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办法》也有相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履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并且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被查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检查人员可以就检查事项约谈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人员,了解审计情况。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外聘审计机构时,应当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外聘审计人员有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的责任。对外聘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严重失实、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等问题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被查机构立即评估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必要时,银保监会可以要求银行或保险业机构的内审部门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对检查实行质量控制和评价。 银保监会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银保监会现场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发挥现场检查的独特优势,督促和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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